贺州学院学生学业警告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业警告是指学校依据《贺州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贺州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和《贺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行跟踪统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业警告的形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或学生家长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内容包括学生学业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学生将面临的危机预告等。两次学业预警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四条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子学业预警:
1.每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有一门及以上成绩不合格、不合格课程学分未超过40%。
2.每学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低于1.6。
3.学生毕业前一学年结束时,全校公共选修课修读的类别和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第五条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学业警告:
1.修读学分过低,一学期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不足60%的;或截止学生毕业前一学年,累计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公共选修课除外)不足75%的。
2.修读课程学分绩点过低,或截止学生毕业前一学年,累计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
3.其他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六条学业警告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1.二级学院应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根据学业警告的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学生学业警告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学生进行课程指导、协助选课,帮助警告学生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
2.二级学院要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通过与学生沟通,帮助其树立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
3.教务处负责检查各二级学院开展学业警告的工作情况,并将学业警告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作为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学业警告工作安排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对学生修读课程及考试成绩进行核查,对达到学业预警条件或学业警告条件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和学业警告。
2.每学年第二学期放假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对本科学生前三学年(专科生前两学年)修读课程及考试成绩进行核查,对达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给子学业预警。
3.将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的学生名单、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取得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下达《贺州学院学生学业警告通知书》和《贺州学院学生谈话记录表》,并向学生家长进行通报。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后第四周将填写的《学业警告学生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