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广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桂教〔2008〕6号)的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研究)与管理,推进学校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特色,深化改革,稳步推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主要项目有:
(一)特色(急需、优势)专业;
(二)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 ;
(三)教学团队;
(四)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
(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六)应用型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
(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八)优秀教学成果;
(九)教学名师;
(十)优秀教材;
(十一)教学改革工程;
(十二)其他有关项目。
第二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本科教学工程”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研究)计划等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校级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项目的申报、审批与建设(研究)管理;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并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相关项目的申报推荐与建设(研究)管理;
(六) 会同财务处进行“本科教学工程”经费预算、审批、划拨和使用督查。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为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建设(研究)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研究)内容,统筹规划,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研究)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的监督与检查;
(五)定期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单位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组开展建设(研究)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三)自我评价项目建设(研究)效果;
(四) 宣传、展示项目建设(研究)成果,推进项目建设(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研究)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使用、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凡获批立项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给予项目建设(研究)经费支持。项目经费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立项经费;相关企事业单位对特定获批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学校对上级部门批准立项项目的配套经费;学校下达的校级项目的立项经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级立项项目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做“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实际情况配套和资助各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项目的建设(研究)。并视上级政策规定和学校财力条件调整配套和资助额度。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业务咨询费、学术交流费、劳务费、教研(办公)设备购置与维修费、出版及知识产权费、燃油动力费、邮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报账由财务处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执行。在项目建设(研究)期间,经费总开支(报账)控制在60-70%之间,其余款项,在获批完成项目建设(结题)后三个月内报完。
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使用“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研究)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研究)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教学改革工程课题研究周期为两年。建设(研究)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单位报送完成建设(结题)相关材料和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在项目建设(研究)即将期满期间,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建设(研究)目标和任务进行自查,如发现与建设(研究)目标和任务有一定差距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延期建设(结题) 申请。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可延长建设周期1-2年,教学改革工程课题可延长研究周期1年。延期后还不能完成建设(结题)的,撤销该项目。且两年内不得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检查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通过教学研究科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完成建设(研究)目标的项目,颁发完成建设(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上级立项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检查验收,根据立项单位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未达到项目建设(研究)要求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差距不大的,可适当顺延,以减少资源的浪费;
(二)差距较大或无实质性进展的,撤销该项目,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的“本科教学工程”申报立项建设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指标,由教务处核定。教务处适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评价,总结经验,推进学校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贺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