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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2018-09-20 16:35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

 

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贺州学院教学事件调查与处理意见表

 

 

 

贺州学院

 

20131014

 

 

 

贺州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差错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或教学语言、行为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较大或重大影响的行为。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范围

 

(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差错

 

1.不提前到上课地点,导致到上课时间不能按时上课。

 

2.上课时通讯工具未关闭或未调为静音而发出铃声的。

 

3.无不可避免原因,不按时上交各种教学材料,造成一定后果。

 

4.教师对课堂管理不严,出现座位无序,上课无考勤,对课堂上学生有玩手机、睡觉、看课外书籍等不良现象不加以有效制止或纠正。

 

5.未按规定报送教材订购计划造成漏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时尚未得到教材。

 

6.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考学生延时考试。

 

7.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教学活动推迟5分钟以内。

 

(二)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2.无调(停)课手续,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3.上课接打电话、收发信息、上网等。

 

4.擅自减少课时达10%(含10%)。

 

5.无不可避免原因,不能按时上交各种教学材料,造成较大后果。

 

6.考试命题不认真,从而导致试题存在明显错误分值在15%以内。

 

7.评卷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分数计算错误,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15%以内。

 

8.监考人员未经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同意找人代替监考。

 

9.未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

 

10.监考迟到,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内。

 

11.在监考过程中看书报、接打电话、收发信息、上网等行为。

 

12.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开岗位造成恶劣影响或指导失误造成人身伤害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价值1000元~5000)

 

13.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安排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4.管理人员考试组织、条件保障等工作(含考场、监考人员安排,水电供应、技术保障等)发生较大失误,大面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5.因审查不认真,错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

 

16.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教材订购计划造成漏订、错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17.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考学生未能参加考试。

 

18.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其他活动,未经教务处同意并预先通知师生停课、调课而影响教学。

 

19.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教学活动推迟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的。

 

20.教学设施报修后,无不可避免原因,职能部门人员不及时维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1.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22.一年出现3次教学差错。

 

23.以上22种以外的行为,经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三)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传播违背法律、法规言论,或散布不健康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教师无故缺课、停课或不参加监考。

 

5.擅自减少课时10%以上。

 

6.缺交必须的教学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7.在整个教学环节中,未进行作业布置、批改。

 

8.考试命题不认真,从而导致试题存在明显错误分值在15%以上。

 

9.评卷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分数计算错误,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15%以上。

 

10.试卷命题、印刷、运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1.监考迟到,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

 

12.监考教师擅离监考岗位,或不履行监考职责,或因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12.考试结束,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造成学生没有成绩。

 

13.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开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14.管理人员因安排不当造成课程大规模冲突,无法及时调整,造成恶劣影响。

 

15.管理人员考试组织、条件保障等工作(含考场、监考人员安排,水电供应、技术保障等)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16.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无法弥补。

 

17.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18.因工作失误,导致开学第1周教材不到位仍未采取补救措施而严重影响教学。

 

19.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教学活动推迟10分钟以上。

 

20.无不可避免原因,有关部门未能正常维护、及时维修教室设施,致使整体性考试、授课等教学活动无法按计划进行达一周以上。

 

21.发生教学差错或一般事故后,责任人拒绝承认错误,不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调查,造成严重影响。

 

22.一年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

 

23.以上22种以外的行为,经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申诉与处理程序

 

1.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教学视导员、巡视员、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可通过电话、书面材料等形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

 

2.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件报告信息及时填写《贺州学院教学事件调查与处理意见表》,并反馈到相关部门。

 

3.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向所在部门提交情况说明。

 

4.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查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送教务处。

 

5.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认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签发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情节特别恶劣,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6.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教学事件处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责任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对事故责任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给予回复。

 

(二)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1.教学差错的处理

 

属于教学差错的,由教务处签发处理决定,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不能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类评优,一次性扣发500元,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年内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类评优。一次性扣发1000元。发生2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类评优,不得参与职务、职称晋升,扣发2500元。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到缓聘或者解聘,触犯法律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4.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扣发部门目标责任奖。

 

5.对教学事故不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对拒绝向相关部门提交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情况说明的个人或集体,只要事实清楚,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处罚。

 

7.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提“以上”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   7月   3日   发布的《贺州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贺州学院教学事件调查与处理意见表

 

编号:

 

 

责任人

所属部门

事件类别

□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教学管理

□其它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事件

主要

事实

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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