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首页 | 机构设置 | 学籍管理 | 教务管理 | 教学研究 | 实习实训 | 教材建设 | 教室管理 | 制度文件 | 下载中心 | 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 教务首页>>管理文件>>实习实训>>正文
 
   
校教〔2019〕18号贺州学院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9-08-26 10: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提高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本科生在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行为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经调查,确认在撰写学位论文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其修改。

第四章二级学院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将本单位的所有学位论文提交到教务处指定的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全文总相似比检测。全文总相似比检测低于30%(含30%)的为检测合格,毕业生凭检测通过证明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五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认定和仲裁机构;教务处是认定并受理举报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学工处是处理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人事处是处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及行政部门是处理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协助管理部门;监察处是对调查处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全过程进行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向教务处举报他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证据材料。教务处受理举报后,可委托或指定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及时向教务处提供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教务处复核后做出书面认定及处理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条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教务处将书面认定及处理意见,提交相关处理部门做出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实并作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诉人及相关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全文总相似比超过30%以上的,视为未

通过检测,须在导师指导下予以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查。根据全文总相似比复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办法:

(一)复查后的全文总相似比小于30%(含30%),可申请参加答辩;

(二)复查后的全文总相似比为30%-50%(不含30%),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审查,须重新撰写并延期答辩;

(三)复查后的全文总相似比超过50%,学位论文视为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全文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情节严重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给予开除公职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造成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情形的,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公职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

内容。出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或者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学校可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对于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贺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教〔201314)同时废止。

 

 

 

 

附件【校教〔2019〕18号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docx已下载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8贺州学院--教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潇贺大道3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