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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12〕24号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8-03-06 16:49  

 

 

 

 

 

 

贺  州学 院 文 件

 

 

 

院教〔201224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

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贺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2922

 

 

 

贺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其中包括承担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等。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础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要及时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努力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条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办学特色、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具有合格的实验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系(部)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造、撤消要经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及设施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实验室体制

第十八条实验室体制实行以系(部)管理为主的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及督导项目落实情况。

2.参与制()实验室有关管理文件,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检查、评估实验室工作。

3.负责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4.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处:

1.负责审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与招标采购工作;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处牵头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及项目验收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场地规划实验室基建、修建和改建,实验室仪器设备调配工作。

3.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管理及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

4.参与制()实验室有关管理文件,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检查、评估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下发的《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和《贺州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利用计算机管理平台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教育厅(教育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经常开展自查、自评等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见《贺州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系副主任担任,实验中心副主任由12名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其中可设1名常务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院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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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9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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