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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12〕20号贺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018-03-06 16:45  

 

 

 

 

 

 

贺  州学 院 文 件

 

 

 

院教〔201220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贺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贺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教学必须配备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以实验课教师为主导,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实验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共同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三条实验教学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以各系实验教学中心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归口部门是教务处,在学院主管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各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及其专职实验人员共同做好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实验教学必须纳入教学计划,每门实验课有实验教学大纲,并以实验教学大纲作为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由各系组织任课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共同编写。

第五条对实验教学内容较多,实验内容之间联系较强,并已形成课程体系的课程,可以单独开设实验课,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和设备条件,经各系实验教学中心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六条要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落实实验教学进度计划。各任课教师和相关实验室应编制实验室“学期实验课教学安排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实验教学中心报送教务处备案。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学期实验课教学安排表”的进度按时开出实验。

第七条各系实验中心所管辖下的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保证开出必修的实验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

第八条凡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学时、内容和要求,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及学时,须报教务处审批。如需改变实验内容与要求,由主讲教师提出,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所有实验教学都应编写实验指导书。内容包括: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原理与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及方法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及时更新;随着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入,应逐步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内容,应善于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进实验教学中,进而提高教学水平。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有教学大纲和专门的实验教材。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选用,由主讲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协商,并经各系实验中心主任批准。自编或改编实验教材和指导书,需经相关专业教研室讨论审定后,报系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开始前一周印发给学生。

第十条实验课前,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教、试做,经实验中心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对新开设的或有危险性的实验项目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对学生开出该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实验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凡没有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一律不准做实验。对每一个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扼要讲明实验目的,有关内容及操作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实验过程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细心指导,巡回检查,对实验操作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对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令其重做。

第三章学生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在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四条 做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摩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节约实验药品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应追究责任。凡属违章操作或因其他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学生要按规定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图表准确,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并按规定时间交实验报告。

第四章实验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实验课程是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必须补做或重修。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的考核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理论的应用、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的准确度等。

第十八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成绩作为一门课程记入学生成绩表,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门课的总成绩,实验课成绩所占比例根据实验学时占总学时比例情况,按1030的比例计算。

第十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三分之一实验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实验课的考核;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记。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条各系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实验教学的规律,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逐步增开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开出具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实验,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应密切配合,挖掘潜力,积极支持实验室开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教学。有条件开放的实验室,由实验室或教研室提出,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管理实验教学△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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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7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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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黄玛莉录入:缪川(共印36份) 

附件【院教〔2012〕20号贺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1275103511188.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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