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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12〕7号 贺州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2018-03-06 16:24  

 

 

 

 

 

 

贺  州学 院 文 件

 

 

 

院教〔20127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贺州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贺州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资源共享,确保实验教学中心实现建设目标和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的建设,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实验中心设立的基本条件。

() 有一定规模,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工作任务较饱满。

() 实验教学资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组,具有实验室开放的实验教学条件和工作基础。

() 具有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

() 教学实验设施、环境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

() 实验教学、管理队伍人员齐备、结构合理。

第三章体制与管理

第四条实验中心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实验中心下属的各教学实验室、实验人员和实验物品,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是学院实验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与管理、实验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分室的建立、调整、合并或撤消,必须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第七条根据学院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建立规范、严格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课表、实验教学秩序等)的建设与管理力度,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八条实验中心采取开放模式。全院各教学实验室应在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对全院学生开放。不断丰富开放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培养学生独立动手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中心于每学期结束前申报下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填写相关的表格,经中心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向学生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主要仪器设备、指导教师、开放申请办法、开放面向专业对象等。确定开放项目后,由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十条实验中心要建立规范、完善的学生实验课程成绩考核与管理制度,实验成绩独立登记、建档并保存。

第十一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各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第十二条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原则上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系副主任担任实验中心主任,由1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验中心副主任,其中可设1名常务副主任。

第十三条实验中心新进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降低到本科学历。

第十四条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 根据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负责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运行经费使用计划和实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 负责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 负责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 负责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 负责实验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不断总结经验。

() 负责实验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中心各专职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建立岗位日志,认真完成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各司其职,各行其责,服从中心主任的安排,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六章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易耗品和材料等)均由中心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建帐、建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卡、物相符,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中心的物资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中心主任有权随时调配,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的管理参照《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贺州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实验中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和实验开放等运行情况制定实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展。

第七章环境与安全

第十八条实验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卫生和环境工作的首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实验中心负责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保持环境及安全设施完好,室内布局合理规范,有“三废”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的安全卫生管理符合《贺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各实验中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院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验中心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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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5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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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黄玛莉录入:缪川(共印36份) 

附件【院教〔2012〕7号贺州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201253104116285.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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