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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10〕19号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6 15:54  

 

 

 

 

 

 

 

 

院教〔201019

 

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贺州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一○年九月十日 

 

 

贺州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切实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规范实验室建设资金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项目资金来源

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院预算内实验室建设资金、学院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和国家、自治区、市和学院各系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二、 项目立项范围

实验室建设项目要围绕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情况来进行立项,建设项目为:

(一)新建和扩建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实验项目及相应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四)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学院实验室发展的总体规划,要与学院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学院财力、物力的可能性。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资与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二)学院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要从全局出发,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各系在确立项目时,应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把有充足教学、科研任务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申报;

(三)立项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要综合考虑建设的技术条件、环境条件和建设效益,避免盲目购置仪器设备,影响学院资金的良性运作;

(四)严格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30万元)的购置程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对于专业发展前景不明确、使用方向单一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暂缓购置;

(五)实验室建设项目以系正式批准的建制实验中心或筹建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实验中心每年最多只能申报两项;有在建项目的实验中心,只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学院验收后,方能申报新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院每年在十一月份组织申报下一财政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申请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贺州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如实填写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项目完成后能够开出的实验项目、承担的科研任务和所需的仪器设备情况等可行性论证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需要签署具体的意见,若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中有大型精密、贵重(单价≥30万元)、稀缺仪器设备,还须填写“贺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然后在十一月三十日前送交教务处一份纸质和电子文档;

(三)教务处要组织实验室建设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审的方式一般是举行论证会,听取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答辩,然后进行评议,提出立项意见;

(四)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教务处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报主管院长,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要求或项目申报书不规范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实验室工作经验,熟悉负责的建设项目中实验项目的开设和所需的仪器设备。

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经学院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各项目负责人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批准的建设经费等,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按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由主持工作的系主任对项目的建设负全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内的技术负责。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经过教务处批准备案;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拟购仪器设备(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要求、数量等)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进行汇总,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在采购过程中,若要改变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或性能指标,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经后勤处设备科审核后实施;

(四)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或项目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六、项目建设效益与评估

(一)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的主要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验收所需的资料。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的建设目标、实验开出情况和项目建设效益等进行验收。对没有通过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次年不予立项新的建设项目;

(二)凡建设项目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学院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领导的责任。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管理实验室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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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各部门,各系(部)。

送:书记室,院长室。

存:教务处,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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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9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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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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