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贺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学院
2013年5月15日
贺州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为宗旨。
第二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
(四)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的;
(五)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七)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未说明出处的;
(八)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的;
(九)伪造参考文献和注释的;
(十)其它在论据材料或者观点结论上作假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的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其修改。
第四章二级学院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学位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各二级学院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凭证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五章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仲裁机构。教务处是认定并受理举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学工处是处理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人事处是处理贺州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及行政部门为协助管理部门,监察处是对调查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全过程进行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于校内论文未通过抽查检测的或者经他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证据材料的,教务处可委托或指定相关二级学院的学位论文领导小组对被举报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作假程度进行认定,并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对于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当事人,由教务处做出书面认定结论,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九条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教务处将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五日内,应向教务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教务处交学术委员会作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将复议意见交相关管理部门(学工处和人事处)进行处理。学工处和人事处依据学术委员会的复议意见,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复议决定是学校内的最终决定。
第六章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正文总数30%以上的,毕业论文(设计)视为未通过审查,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一)毕业论文(设计)须在教师指导下予以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修改后予以复查,复查时的文字复制比小于30%(含30%),可申请答辩;
(二)复查时的文字复制比为30%-50%,毕业论文(设计)视为未通过审查,须重新撰写并延期答辩;
(三)复查时的文字复制比超过50%,经认定该毕业论文(设计)确存在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贺州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贺州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公职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下列相应处理: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一次作假行为的,在全校范围内对其予以通报;
(二)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有两次作假行为的,暂停其指导资格,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公职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二级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贺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